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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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