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