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