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