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