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