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第十九条有效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