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第十四条有效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