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税务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九条
已废止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八条
回到全文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