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