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