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