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