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