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