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有效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