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