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