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