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