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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安置/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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