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安置/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