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安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