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