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