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