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