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