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三章 国库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已修改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