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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