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