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