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需要临时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的,应当经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域、滩地原状;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给当地居民生产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