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太湖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