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