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