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八条已废止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