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