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