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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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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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