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