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