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