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