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