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