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有效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