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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