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