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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三条

有效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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