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有效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