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