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