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第二十三条有效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